纪检委审理谈话的程序有:
1、实施谈话前要签定“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案件保密保证书”。
2、谈话中要认真听取被审调查人的申辩,对于有道理的要认真采纳;
不能证明申辩是否合理的,要进行补充调查加以核实;
对于不符合事实的,不予采纳;
如谈话中发现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新问题,应及时重新调查取证。
3、谈话中认真做好谈话笔录,不得改变谈话人的原意。
4、对被审查调查人做好思想引导工作,达到批评教育有成效的目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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