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哪些个人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1、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信息时,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2、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1)取得个人的同意;
(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6)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二、个人信息和隐私有什么区别
1、隐私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在我国现今语境下,提到隐私,人们通常想到的是私生活的秘密,而隐私权也通常被认为是“私生活秘密权”。隐私权特别注重“隐”,其含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其是指独处的生活状态或私人事务;另一方面,它是指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与此相应,对隐私的侵害主要是非法的披露和骚扰。而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2、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即便对于可以公开且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应当也有一定的控制权。例如,权利人有权知晓在多大程度上公开、向谁公开该信息以及他人会基于何种目的利用信息等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大陆法系学者将个人信息权称为“信息自决权”。即使一些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存在交叉,但隐私权制度的重心在于防范个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并不在于保护这种秘密的控制与利用,这显然并不属于个人信息自决的问题。与此相应,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主要体现为未经许可而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主要表现为非法搜集、非法利用、非法存储、非法加工或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等行为形态。其中,大量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都表现为非法篡改、加工个人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n(一)取得个人的同意;\n(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n(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n(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n(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n(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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