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证件材料
时间:2023-02-25 21:42:34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4)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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