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允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审判是否延期。
行政诉讼怎样增加证人
行政诉讼增加证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之后需要增加的,要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证据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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