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禁止通过委托他人的方式办理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各项手续,包括房屋产权证件的办理。但是,委托代理人并不是房屋真正的产权人,仅仅是代表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为了核实代理人身份,保障真正购房人的合法权利,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手续比购房者本人办理会增多。首先需要提供购房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注明被委托人,也就是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具体明确的代理权限。同时要注明授权的期限。同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购房者与代理人一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除了上述授权委托书的特殊要求,其余资料与本人申请办理时都是一致的。
签订委托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委托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要明确委托事项,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何处房屋,多少平方米,每平方米的价格区间等。
2.要明确委托费用。包括受托人的报酬和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以及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间。
3.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托人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应当按时支付委托费用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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