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细则的内容应包括监理工作的:1、工程(或分局部项工程特殊工艺)楷况或特点;2、监理根据(应包括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办法等);3、监理目的的分解;4、监理人员职责的分工及作业策划;5、质量,投资,进度事前事中预先控制及措施;6、重点部位,关键控制点的监理针对措施及隐患控制;7、组织协调及合同,信息管理控制重点及施行细则。
监理细则的编制
简单的小型的普通工程可以只编制监理规划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必须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但对于简单的小型(三等工程)和一般工程可不必独立编制,为保证监理控制、管理和指导监理工作,可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对主要方面或专业的监理控制要求予以融入,使监理文件和控制、管理依据明确和完善,使这个监理规划即具有指导性质的监理规划要求又有具体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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