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不当损害纠纷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4-19 20:24:13 1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其受理的条件有:

(1)已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这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发生的前提条件,必须有合法的异议登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薄上。

(2)异议登记不当。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异议登记内容经证实不正确,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进行异议登记后,没有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致使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这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成立的主要条件。异议登记不当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法院才能够受理,当然发生损害是以权利人提出主张为判断标准。

(4)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如果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则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裁判规则一

利害关系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了异议登记,应当在之后十五日内针对登记权利人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自动失效;异议登记不当给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物权作为绝对权,登记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发生变动时采用登记方式进行公示,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能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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