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评估可以分为三个大类:
一是遵循劳动价值论,从生产投入的角度对价值进行评估,即成本法或称重置成本法;
二是建立在均衡价值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寻找类似著作权作品的市价来进行估值,即市场法;
三是从著作权需求方出发,以著作权权利能够带来的收益评估著作权价值,即收益现值法。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又称版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版权的获得与商标、专利不同,依法自动产生,无须办理任何登记和注册手续。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著作权的性质如下:
1、专有性,如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复制自己的作品;
2、时间性,即保护期过后,作品进人公有领域;
3、地域性,即作品使用的地点和范围有一定的规定。
著作权的作用是让权利人防止他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并且对自身权利的行使起了安全保障作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旦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专门的登记手续申请获得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不可转让,财产权可被转让,侵犯法律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需要负法律责任。
署名权在著作权中是如何体现的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体现在作品的署名方式上。
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
(一)对作者而言表彰其为作品来源
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
(二)对作品而言表明与作者的关系
作品与作者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被创作与创作的关系,随着作品的产生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衍生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作品自己是无法支配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的,署名权对作品的意义就在于确定谁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知识产品的支配者。
(三)对公众而言成立一种公示作用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一定是作者,只是法律推定署名者就是作者,说明了署名这一行为法律赋予其一种公示作用。
署名权的公示作用也起到了满足社会广大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管理机构方便管理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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