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若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且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家长并非没有给予其支付必要费用的经济能力和日常事物的安排与照料能力,那么这些法律关系中的父母则依然需要承担起支付必要抚养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是孩子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或者虽然还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是所取得的收入仅仅能够勉强支撑起他们基本的生存需求;
其次包括那些正在接受基础教育的孩子们同样需要家长提供生活资金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
最后,如果孩子确实无法在社会上立足并独立生活,这也应该成为他们的父母继续支持、照顾他们日常生活的充分理由和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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