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北京郡王府游泳馆游泳时猝死,上了保险的游泳馆对死者家属赔偿3.98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游泳馆随后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赔3.98万元。10月31日,宣武法院判决北京郡王府游泳馆败诉。
去年1月,郡王府游泳馆与华泰保险签订合同,约定因游泳馆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华泰保险负责赔偿。
今年1月9日,一名男子在郡王府游泳时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游泳馆的救护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叫来120急救车,但男子在医院死亡。医院出具医学证明称该男子为猝死。事后,游泳馆向猝死男子的家属赔偿了3.98万元,并向华泰保险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因此,郡王府游泳馆将华泰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上,华泰保险称,游泳馆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男子的死亡与游泳馆的经营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事故并非由于游泳馆出错引起,所以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表示,游泳馆对游泳男子采取了及时、适当的救助,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保单写明,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郡王府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然而游泳馆不能举证证明其对男泳客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郡王府游泳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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