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不能发生留置权吗
行纪合同能发生留置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委托人不履行的,行纪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何不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三、行纪合同所有权是否转移
行纪合同只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事务,标的物在出卖之前,所有权都不会发生转移,应当由委托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帮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委托人还是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因合同的成立,将所有权转移给行纪人,行纪人在出卖以前,委托人都可以反悔,将标的物拿回来,标的物已经卖出的,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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