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是:有一定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的范围以生效法律文书所载者为原则。如果被执行人丧失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或发生其他事故而有变动时,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及于承受该权利义务的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的;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
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变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合并、分立的,可追加变更合并、分立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法人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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