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三)医疗诊断机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病历及复印件;(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五)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六)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证人身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七)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由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而提出的工伤认定,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引起的伤亡事故而提出的工伤认定,提交有关有效证明;
2、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提供现场示意图及常住地址证明材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因患职业病受到伤害的,提交卫生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办工伤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因工伤残、病的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非因工伤残、病提前退休的职工或失业人员,经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非因工伤残、病提前退休年龄(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缴费年限的,可由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向市劳鉴委提出非因工伤残、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已加具意见的个人书面申请(失业人员不需单位意见);
2、近几年的原始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书等材料;
3、职工或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如:劳动手册等)经受理后的申请,非因工伤残、病人员可凭市劳鉴委办公室发出鉴定通知书和《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的劳鉴委医院劳鉴小组进行诊断。
最后--评到级别的就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具体不懂可问工伤股,没评到级别只能拿回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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