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帮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处理环节而言,通常情况下他们无法直接接触受害者。
这是由于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刑事诉讼流程中,为了确保案件得以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和审理,同时确保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与保障,他们通常不会被允许与受害者见面。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经由司法机构的批准并作出相应的安排,他们才有可能获得与受害者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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