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受害人会在法庭吗?
时间:2024-01-29 17:39:11 3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帮信罪受害人会在法庭吗?

1、法院开庭审理帮信案件的时候,受害者不一定会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害人是否需要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不一定出庭。开庭时,法官会先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帮信罪若是给受害者造成损失的,是需要赔偿受害人。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告一旦被判处需要赔偿,就算被告不肯赔偿司法机关也有方式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不用担心拿不到赔偿。

(3)如果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在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被害人对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条件的,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如果不符合刑事附带条件或者不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法院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民事案件。

(5)附带民事赔偿,需要受害人书面提请法院诉讼状,如果受害人不提请诉讼,就等于放弃附带民事赔偿,在判决后须再另行起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法院在判决时,就要先民事后刑事,这样对受害人很有利。如果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可以附卷,不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有哪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包括行为方式不同、行为目的不同、认定标准不同等。

1、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是对“纯网上行为”的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纯网上行为”的定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并不局限于是否为网上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像是一个特殊罪名,一旦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它是纯依靠网络的特殊罪名。在两罪界分实在困难的情况下,宜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种体现。

2、行为目的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例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公司的产品等。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帮助行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动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而非做账号推广)等。

3、认定标准不同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实际受损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恰恰相反,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更多的是关注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效果”,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都已经直接把“违法”二字去掉了,因为违法本身就是对效果的否定,如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多少元、为几个对象提供帮助等。

三、被帮助的犯罪对象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会涉嫌犯帮信罪吗?

1、被帮助的犯罪对象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会涉嫌犯帮信罪。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2、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

(1)重点审查行为人提供信用卡或转账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不能仅凭其供述和辩解,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

(2)要在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一致的范围内认定行为的性质。

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都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帮信罪”和“掩隐罪”客观方面都是为上游犯罪提供一定的帮助,犯罪行为存在交叉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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