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5:52:57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地点要求: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中“200米范围”是指直线距离,其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2)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申请主体要求: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综合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2015年)

全文全文

文化部关于贯彻的通知(2016年)

全文全文

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2014年)

全文全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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