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子女继承权有哪些
时间:2023-05-29 09:44:08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配偶的子女继承权有哪些

配偶的子女继承权有:

1.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扶养他(她)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

2.养父母子女之间,则可以因为养父与养母的离婚,子女归抚养父亲或抚养母亲一方单独来扶养,从而使得不尽抚养义务的养父或养母的一方与原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因此这会导致相互继承遗产权利的消灭。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可以因继父和继母的离婚,子女归继父或继母一方单方扶养,另一方因其不继续承担扶养责任而使原来的扶养关系终止,从而导致相互继承权的消灭。

二、放弃继承权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放弃继承权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三、配偶子女的继承权如何分配

配偶子女的继承权,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均等分配。如果子女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n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n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n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n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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