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时间:2023-03-30 20:52:14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五)审查依据不同: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六)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七)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二、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为二者都是环境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环境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选择的救济办法,且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提出诉讼请求之前,并不是必须要先提出复议的请求。

三、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是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存在着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包括受理的机关不同、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审查强度不同、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首先提出的环境行政复议请求,那么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再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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