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资金使用有其专项性和特殊性,国家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严格的规定。我市的职工提取条件有十七项,分别为: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直系亲属首次购买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
离休、退休;死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住房公积金补充家庭物业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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