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如何办理个税
时间:2023-08-01 09:22:42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老人支出个税专项扣除情况有哪些

纳税人如果有1位被赡养的老人年满60岁(含60,被赡养人可以包括: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纳税人如果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如是非独生子女,则由可与其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的额度,但每人分摊额度不可超过每月1000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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