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为是在破产申请中的代表债权人债务人和工会的协调力量,能够更加有效和公平的处理各方的问题纠纷。以下是对相关法律内容的整理,欢迎大家阅读。
债权人委员会是由三方代表组成,人员不多于9个,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同时履行对债务人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对于整个破产申请流程有着至关重要的的作用。
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与协调作用在哪些情况下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5.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6.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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