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速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问题,不能仅仅依据其是否超越了法定速度限制的特定百分比进行确定,而应当更加注重其是否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若驾驶员明确地超出了法定速度上限驾驶,特别是在人流密集地带、校园周边地区或视线不良等恶劣环境状况下继续高速行驶,极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那么这类行为便具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的风险。
至于此类判断的具体标准及权限,应由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衡量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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