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问题,其判定标准并不仅仅只是根据驾车时的具体超速数值进行衡量,而是需要全面地考虑并考量各种不同形式且具潜在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
这里所提到的“危险驾驶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在城市道路或者高速上进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者;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
对于超速这一单一行为来说,如果涉及到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况,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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