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将房子出租几年后,想收回自己住,可是租约未到期,如果强行收回算不算悔约呢,按照合同,李先生还要承担一大笔赔偿金,他只好推迟自己的生意,等着租约期满。
李先生并非完全没有路子可走。因为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覆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以上规定,李先生和租房人都可以提出变更,悔约方应当承担对方的损失。
作为出租人,李先生还可以根据以下条款检查承租人的行为,如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李先生也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租房人赔付: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因此,在房屋租赁期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相互协商变更条约,如承租人有违现行为,出租人也可以依法解约,强行收回。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对于承租人同样制定了保护性规定,如
一、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如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厦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即买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三、出让人在租贷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覆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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