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具备担任证人在诉讼程序中出庭作证的资格。
然而,当涉及到必须由他们出庭作证的特殊案件时,相关机构应采用各种技术手段以及实施有效的心理干预措施来保障他们的个人隐私权,确保其在法庭上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所谓出庭作证,即是指证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席法院审判现场,并针对自身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提供口头陈述以协助法庭作出公正判决的过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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