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9时10分,受雇于某建筑公司的张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当即被送入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其妻李某后放弃治疗,第二日凌晨张某死亡。经李某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于是,人社局认定张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该建筑公司不服人社局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张某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某的死亡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人社局的决定。(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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