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和有关保险文件组成。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期限内,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代表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的过失或疏忽,给旅游者造成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是人身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一)伤残未达到伤残程度造成的误工损失;(二)伤残造成的生活补助和照顾者所需的生活费;(三)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照顾者所需的生活费(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一)医疗费用;(二)必要时,探望旅游者近亲属的交通、食宿费用,陪伴子女、老人的回国费用,旅行社、医务人员办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发旅行证件的费用,因旅行延误造成的费用;
3。行李物品的灭失;(1)由旅行社直接保管的行李的灭失;(2)由旅行社委托人保管的行李的灭失;(4)。由于事故,游客下落不明。5因旅行社原因,目的地国海关拒绝入境,造成旅游费损失。第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疏忽,造成游客重要旅行证件的丢失,造成补发证件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7。因旅行社原因,变更合同所列运输工具或班次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行李损失及相关费用,以及在采取变更运输工具过程中发生的事故。8本保险适用于随行导游、领队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关系时,因抢救旅游者人身、财产造成的人身伤亡。
九、由于被保险人在行程中的疏忽或过失,直接或间接导致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和内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
在上述负债下,每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保单附表中规定的每人赔偿限额。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为减轻赔偿责任、抢救受伤旅游者和抢救旅游者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保险人因处理保险事故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上述两项费用分别计算,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附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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