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预付款的特点有哪些
时间:2023-03-07 15:40:43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二、预付款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一、定金和订金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定金和订金的法律效力不同点如下:

1、交付定金的协议来自合同,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定金而不支付,不构成违反主合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按照约定交付定金而不交付的,构成违反主合同;

2、当交付和收受定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损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定金只能作为损害赔偿;

3、定金金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定金金额按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而订金只是单方面行为,没有明显的担保性。

二、订金和定金是哪个不能退

定金不能退,订金是能退的。

订金的约束力及如何处理订金,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即可,不适用罚则。定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义务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有价物,以确保合同有效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证约作用、担保作用和预先给付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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