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确保未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对象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的处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诉讼中需要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支付诉讼,即本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支付内容。其次,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未来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三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第四,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在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前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金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因此,项目未结算可以保全,只需满足保全条件即可。
工程结算含有税金吗
对于工程结算价是否含有税金,需要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通常情况下分以下三种情况:
1.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结算价含有税金,那么这种情况下非常明确,工程结算价含税金。
2.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结算价不含税金,如果发包方需要发票,通常约定发包方增加支付多少个点的税金,这种情况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3.施工合同对于工程结算价是否含税金,未作约定,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通常视为结算价含税金,因为承包方有依法纳税的法定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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