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两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2009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的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四)家庭人均收入属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体收入标准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户籍,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就业镇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非本市户籍,持有就业地暂住证;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出,公民个人不得提交申请。单位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入住人员名单应当由所在单位公示后上报。所在单位应当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申请材料及流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市住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
(四)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担保证明材料。
市住房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市住房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局在社区公示→市住房局在《宜兴日报和宜兴房产网上公示→书面通知申请人。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请单位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宜兴市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宜兴市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以及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及公示情况材料;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初审并报市住房局→市住房局审核、备案→进入配租环节
配租流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由市住房局根据全市当年的配租方案,在优先保障无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剩余房源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
2、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由市住房局核发配租证,并与市住房局签订《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3、对连续两次摇号未中的申请人,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轮中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
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
由属地镇政府根据单位申请情况及房源情况确定房源配租方案。当年房源配租完毕后,转入下一轮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宜兴市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配租标准
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5年,期满后承租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申请地址
宜兴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窗口
咨询电话:0510—879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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