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委托代理(agencybyagreement),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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