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通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来进行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一般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作出行政行为或符合法律程序、或应当撤销、或应当变更等的判决。
更加强调和保障法院独立、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把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改为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取消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和三个字,并授权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确定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进一步减少了行政机关对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干预,更加尊重和维护法院的居中裁判权,将促使法院更加独立、公正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这就要求工商机关更加强调日常行政执法的规范、公正、准确,有效防范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减少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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