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工程建设各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负责,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压力容器、锅炉、球罐等),还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二、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工作。企业内部各级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必须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试验机构。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应有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测手段。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施工企业必须设立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查机构和试验室,企业的质量检查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检查工程质量,积极预防事故,但不直接承包企业的工程质量指标。
(三)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施工技术资料必须准确、齐全,竣工后应汇总整理,验评时应作为依据,交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
(四)坚持质量标准,严格工程验收及保修制度。
第七条交工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并符合设计要求;
(二)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有当地质量监督站认证或核验的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准确,齐全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四)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八条构配件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二)具有产品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
(三)在构配件上有明显的出厂合格标志,注明厂名、产品型号、出厂日期、检查编号等。
第九条工程建设材料、设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说明书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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