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承办商由于逾期交付房屋而遭到买家提出书面告知后能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履行自身义务,则买家并无权力宣告解除这份购房合同,但是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向相关方索取赔偿其在等待过程中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房地产承办商在接收到买家书面告知的要求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身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充分的理由或者解释,那么买家将有权利宣告解除与该房地产承办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均需由房地产承办商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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