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与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价格欺诈行为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即与经营者协商,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从而平息争议。
2、向消协投诉。消费者在投诉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投诉前最好先同经营者交涉,与经营者协商失败后再向消协投诉;二是要写书面的投诉书。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所谓申诉,即市民对有关的问题向国家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的行为。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分。消费者权益争议属民事诉讼。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可以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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