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做出了明确的承诺,实际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2、在同一销售场所,对同样一套商品房使用两种价格标价、以低价招徕购房者并以高价成交。或者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3、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形式,诱导购房者购买。
4、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5、谎称商品房价格将要提价,诱骗购房者购买。或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6、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谎报销售进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一、价格欺诈的有关法律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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