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读者问:我的邻居李大妈已经80岁了。
李大妈30多岁时收养了一个儿子。可是这个养子却对李大妈十分不孝,这几年发展到经常打骂老人的程度。请问,李大妈可以解除养子的收养关系吗?
答: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李大妈可以向养子提出给付生活费和补偿收养期间支出费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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