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本来是为了老了有所依靠,谁知养子成年后,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反而有无尽的痛苦和烦恼。养母李老太在万般无奈中,愤然将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日前,黄浦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支持了李老太的诉讼请求。
案例详情:
年逾80的李老太,早年与丈夫结婚后一直未曾生育,为了将来生活有一个依靠,1959年5月李老太通过别人介绍,收养了一个出生仅10天的弃婴王某。尽管当时生活并不富裕,可李老太夫妇对王某象亲生儿子一样对待。将所有的爱都倾注到了王某的身上,在李老太夫妇的精心呵护和抚养下,王某读完书后走上了工作岗位。
1996年,李老太的丈夫不幸去世。丈夫的离去,让李老太一下子失去了生活的依靠。虽然和养子王某生活在一起,可李老太感觉到,母子俩之间丝毫没有那种亲情的温暖。每天一人生活在空荡荡的屋子里,李老太的心里感觉到十分的孤独。老人多么希望王某能在经济上对自己有所资助,生活上有所照料,可王某的做法令养母十分伤心。王某成年后,非但在生活上不照顾养母,反而动辄打骂年迈的养母,居委会干部曾经多次劝说王某,希望他能尽儿子的责任,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不能忘恩负义,可依然没有任何效果。
法庭上,李老太的代理人称,鉴于双方关系日益恶化,养子王某不可能对李老太尽赡养义务,因此要求与王某解除收养关系。
开庭那天,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之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李老太年轻时含辛茹苦将被生父母遗弃的婴儿王某抚养成人,现养母已系耄耋老人,理应得到养子经济上的资助,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籍。但王某非但不对养母尽赡养义务,反而对养母不予尊重。王某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养母的感情。与当前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格格不入。因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从保障李老太的权益出发,依法支持李老太的诉请,判决李老太王某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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