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犯罪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的特点是:
1、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目的明确。聋哑人犯罪多与其生理缺陷有关,甚至作为掩护手法。
团伙犯罪已成为一大趋势,情节恶劣。聋哑团伙犯罪频案频率高且快,作案时分工明确。
有些聋哑团伙在实施抢劫、抢劫时,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极大。
3、被他人引诱、教唆、操纵作案。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引诱、教唆和操纵聋哑人犯罪。
聋哑人文化素质低,多处于文盲状态。他们中的一些人只能陈述自己和家庭情况,而另一些人因为无知而无法提供自己和家庭情况。
尤其是聋哑青少年,由于缺乏识别能力,法律观念薄弱,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操纵和教唆,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聋哑人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盲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考虑视觉等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人的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其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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