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并不必然涉及到财产分割事务。
倘若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申请人便无需面临这项繁杂的程序。
然而,离婚夫妻双方所签署的离异证书将被视为引发财产所有权变更的根本原因。
因此,只有在完成相关房屋财产所有权的登记手续之后,才能真正执行物权变动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共有的房地产资产,在离婚财产分配过程中,将会由原本的共同拥有变为其中一方个人的所有权。
权属产生变化,申请人需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领取权属证明,从而能够合法实施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过户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