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1、当事人年龄小,婚龄普遍不长。
2、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占多数。
3、当事人文化程度低,近八成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
4、大部分涉及到彩礼等财产问题。
5、外出打工人员离婚居多,且多数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
6、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子女的占有一定的比例。
7、婚约彩礼纠纷占有一定的比例。
8、农村离婚案件的送达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农村离婚案件的原因分析
1、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视婚姻如儿戏,在草率成婚,婚后也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夫妻双方一般都经过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完全因自由恋爱而结婚的凤毛麟角。
2、结婚年龄小,对婚姻的认识程度不够,加之不良的婚姻习惯导致其他非感情因素介入的太多。一般经过他人介绍相识后马上谈及彩礼问题,当双方对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后就开始谈婚论嫁,并先期就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当彩礼花出一部分时,如果发现不合适就涉及该笔钱的退还问题,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未结婚就先诉讼,也可能是勉强结婚后不久又离婚。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难有相聚的机会,也使夫妻在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长期打工不归,双方分居,也极易导致第三者介入,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完全破裂。因分居而导致离婚的案件约占案件数量的很大比例。
4、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偏低,道德水平、法律意识不高,在婚姻感情出现问题时,不注重处理的方式方法,使感情裂痕越来越大,存有家庭暴力也是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
5、其他原因。主要有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生理缺陷,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如一方的父母、兄弟不和等也是离婚的原因之一。
三、农村离婚案件在审理中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1、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偏高。之所以出现该种情况,主要原因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多年毫无音讯,或者一般只与家人联系,但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有的因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又不想主动提出离婚,而离家外出,杳无音信;更有的是外出避债而下落不明。无论是何种原因,都导致无法将应诉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公告之后,被告仍不到庭参与诉讼的,也只有缺席审理了。
2、当事人举证困难。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双方感情问题,法律规定离婚需“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外在的表面现象去推导、去揣测。并且即使双方有矛盾,当事人也往往会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不在外人面前表露。再加上大众“劝和不劝散”的心理,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已是众所周知,也很少有人出来作证,故该类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而从所提供的证据表示形式上来看,也多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及常驻人口登记卡,部分案件也有证人证言,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往往又是其本人的亲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法院在审理中也难以采纳,而所提供的其余证据则基本没有。
3、当事人离婚态度极为坚决,极少能调解和好。
4、当事人对离婚存有一定的误解,最突出的主要有:双方必须同意方可判决离婚,女方如先提出离婚必须,男方如提出离婚则无权要求退还彩礼等等。这也印证了农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文化素质不高。
四、思考及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加强农村的教育投入,使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有一个普遍的提高,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姻观,养成良好的婚姻习惯,从根本上杜绝买卖婚姻、包办婚姻、草率结婚等现象的发生,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农村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2、发挥审判职能,在审理中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涉农婚姻案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即要看婚姻基础,又要看婚后感情,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综合认定,加大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3、在审理中,法官要端正思想认识,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当地农村社会的稳定,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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