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邻里关系的特点
时间:2023-05-02 19:52:18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邻里纠纷的种类越来越多,但数额不大。

除了传统的相邻水、排水和公共通道外,还有新型的照明、通风、空气污染和噪声。

2。当事人关系特殊,矛盾激烈,容易引发群体诉讼,调解率低。

邻里纠纷的当事人大多是同一群体的邻居或村民,有的甚至是亲属。他们在生产生活中日夜相处,难免产生摩擦。在农村,家庭观念强,发生纠纷后,其亲友不积极劝阻,而是直接参与犯罪,突发性和激情强烈,不易控制,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3。当事人维权意识强,但法律素养不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法律宣传增强了他们的维权意识,但他们在诉讼中片面地将权利绝对化,没有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而大多数人的法律程序意识较差,如缺乏诉讼风险意识,盲目地将败诉的后果归咎于法院;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因举证期限超过向法院提供证据而败诉,对一审判决不上诉,但与一审法院纠缠。农村基层组织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处理。

农村基层组织本应是党维护农村稳定的可靠力量,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和各种利益冲突,一些基层组织的作用明显弱化。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在庭审调查取证、到现场调解时,都是“好人”。他们不敢公平,或者模棱两可、无痛无原则,使得一些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由于时代变迁或政策变化,农村房屋、土地权属纠纷、非法占用问题突出。

随着农村居民建房、改扩建房屋现象的日益增多,他们在建房时通常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扩大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办理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也不考虑相邻各方的权利。因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或违章建筑超标准、超审批范围是引发交通通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2。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相关法律程序启动困难,给农村相邻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随着农村邻里纠纷的增多,当事人寻求法律解决日益迫切。但我国现行的相邻权法律规定不够具体,纠纷解决的操作过于笼统和抽象,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或者解决的随意性较大,说服力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相邻纠纷的不断发生。广大农民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普法意识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往往忽视了对相关相邻权益的“容忍”和“限制”义务,容易引发邻里冲突。在农村邻接权纠纷中,由于传统习俗的原因,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争执。例如,有些人在家里有风水等迷信观念。他们认为邻居占用风管、门窗的位置和朝向会对自己的房屋产生不利影响,邻居的屋檐滴在自己的房屋上是不吉利的。农村邻里之间缺乏沟通,纠纷解决不及时。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政治组织建设薄弱,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弱化,致使多数邻里纠纷无法在萌芽阶段得到妥善处理。在相邻关系纠纷中,争夺话语权是一种普遍现象。当当事人要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却忽视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很难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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