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08:12:14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8年6月22日赣府厅发〔1998〕19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认真解决当前优抚工作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优抚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做好优抚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拉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对此,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要广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将拥军优属工作列为本部门的目标管理内容,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当前应重点建立和健全以下四项制度:

(一)抚恤补助标准与社会生活水平相适应制度。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红军失散人员),执行中央制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补足。对由地方保障的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抚恤补助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贫困县(市),由省、地(市)两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对优抚事业经费的投入,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群众优待社会统筹,是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优抚制度的重要体现。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的对象和标准发放优待金。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对象也应适当优待。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优待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三)孤老保障制度。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包括孤儿),原则上由光荣院集中供养,其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未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应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抚恤补助和五保供养。

(四)社会扶持制度。要发动党员、干部、基干民兵、青年志愿者等积极分子及学雷锋小组、送温暖小组、帮战友小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等基层服务组织,与重点优抚对象结成一助一(包括多助一)对子,建立长期服务关系,帮助优抚对象学习和掌握生产实用技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为优抚对象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确保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8〕7号文件精神,把优抚工作中的医疗、住房、生活等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烈属、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医疗减免。凡符合医疗减免的对象,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减免。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孤老和特困户,要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体现对他们的特殊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在工商、信贷、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积极推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

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障职能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不断完善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对光荣院的危房实行全面改造,改善光荣院老人的居住、生活条件。烈士纪念建筑物要做到环境幽雅,陈展科学,布局合理。优抚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创收活动,以弥补自身建设经费的不足。

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抄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2日实施日期:1998年06月2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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