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可以”不予考虑,并非一概不予考虑,也就是说,法律上仍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的裁量权,并没有把路堵死。该条规定的可以理解为:对于请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则“不予考虑”体现的是一般原则,而“可以考虑”是例外原则。但何时“可以考虑”?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未明确,这就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如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进行解释留下空间。会导致复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请求人搞证据突然袭击,致使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仓促应战,影响审理质量并对专利权人不公。
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怎样提供证据
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提供证据方式: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委会或者过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与别人同居或者以夫妻名义与别人同居的证明;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与别人结婚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被诊断为家庭暴力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害鉴定书;
5、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够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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