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管辖权疑义有哪些当事人有权就劳动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若申诉人察觉仲裁机构并无此项权限,便可在答辩期限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而该期限通常设定为15个自然日。如若逾期提起,则用人单位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在具备充分证据证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实无管辖权的前提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享有优先管辖权,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能够便捷地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其次,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拥有优先管辖权,也有利于其更高效地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最后,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被视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点,具有法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管不管有没有交社保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通常无法受理关于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这是因为这类纠纷并不符合劳动仲裁的受案条件,而是被归纳为行政管理的范畴。
具体来说,因用人单位拖欠、拒绝缴纳其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关于缴费期限、缴费金额等方面发生异议时,应由相对应的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及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管辖权疑难问题探讨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有此种情况发生,应当在答辩期限截止前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请求,否则需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该仲裁委员会并没有相应的管辖权。关于管辖权的确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根据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来确定管辖权,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其次,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也被视为法定的管辖地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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