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间离婚时债务分担事宜的处理方法,需视特定情况做出精细的分析与判断:首先,若该笔债务为夫妇二人共同签署或在事件发生后经其中一方予以追认确认的共同意愿体现出的债务,或在婚姻关系维持期内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则此类均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其次,当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在个人名义下承担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话,此部分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将由其个人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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