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抵押合同是否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需登记,但抵押权不一定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以下列财产作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二、普通债权可不可以抵押
普通债权不能抵押,抵押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债权可以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机;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抵押前款所列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有哪些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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