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如下: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什么财产可以抵押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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