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于土地的构造物、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下内容为不动产和动产的范畴:
不动产:
1.土地;
2.建筑物;
3.其他附着于土地的构造物;
4.建设用地;
5.海域使用权;
6.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7.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8.交通运输工具;
9.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可 以 抵 押 哪 些 财 产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抵押以下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同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使抵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失。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优先受偿。
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于土地的构造物、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抵押以上财产作为担保,同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使抵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失。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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