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53号
广东伦教五街五队水口直街19号。
委托代理人:彭建球,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远,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上诉省龙岩市西陂镇西郊路1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1号。
顺德区:莫德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翁文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飞,该局法制科科员。
上诉人卢少波因诉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福建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另外,上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不是复议前置的规定,该主张存在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徐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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